在2008.07.21的時候,因為老大的有感
所以我也寫了一篇關於我對「分手」的想法:
http://www.wretch.cc/blog/mobil0409/22380499
而過了兩個多月後的今天,針對結果發表一下後續的感想



當初,我們都認為,一段感情的開始與結束
都必須要有兩個人的共識才算數
因為這是兩個人的事情,沒道理單方面的想怎樣就怎樣

那時的大牛先生說,感情就像買賣
一方想賣、一方不願賣,於是交易便不成立!
所以分手也是,當有一方提出時,這段關係也就宣告結束。



這時候出現一個BUG
一開始當他們想買的時候,我方或許並不是很想賣
他們卻會堅持ㄠ到對方答應為止
但是當他們不想買了而棄標時,我們卻沒有ㄠ的餘地
 
真是矛盾的只許州官放火



可能我跟老大都還有很多大道理可以做主辯、二辯
甚至可以宣告數個證人上庭佐證
若這是一場民事訴訟,那身為控方律師的我們理應勝券在握

但最終這並不是一場辯論會、更不是一場訴訟案
不管我們的證據有多有利去證明我方論點為是
都不會影響對方的大局已定



在他們的觀念裡
一方想賣、一方不願賣,交易就不成立,關係於是終止
在我們的觀念裡
交易成立需要兩個人的共識,交易結束同樣也需要兩個人協議達成

能說誰對誰錯嗎?其實也不,只是兩種不同的想法
都有它的正確率與誤差值存在


那為什麼到最後,我們卻都得妥協於對方呢?
只有接受的義務,卻沒有堅持的權利



結案陳詞

總說是為了我們,卻做出根本不是我們想要的決定
但是我們,卻會因為這是你的希望而成全這個決定

而所謂的「為了我」的那個「我」,到底是指誰?






P.S 此為針對「論分手」所做的後續心得追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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